後記

小說:血之罪 作者:何家弘

<h2>一</h2>

我自幼喜好文學。上小學時就曾經寫過詩歌,發表在學校的黑板報上。小學畢業那年,“史無前例的‘文化大革命’”開始了,我在懵懂中度過了充滿標語口號的初中三年。1969年,我帶著燃燒的革命激情離開了生活16年的北京,來到黑龍江省的“北大荒”,開始了艱苦的農場生活。1971年元旦,《黑河日報》發表了我的一首詩歌。那是我的“處女作”,但我已記不清其內容了。

對於民族來說,那是個懷夢的時代。對於個人來說,那也是個懷夢的年齡。青春期的躁動情愫附著上“革命造反精神”,使我產生了一些頗有政治色彩的夢想,但很快就相繼破滅了,因為我的家庭出身不好(我的祖父和父親都曾是國民黨的軍官)。後來,當入黨提幹和上大學的夢想相繼破滅之後,一個原本朦朧的夢想卻逐漸明晰起來——那就是我的“文學夢”。

1975年的秋天,我在一段痛苦的關於人生命運的思考之後,決定用撰寫長篇小說的方式來實現我的人生目標。經過幾個月的故事構思和素材整理之後,我開始利用幾乎全部業餘時間趴在土炕上或坐在炕沿邊寫作。到1977年秋天,一部二十多萬字的長篇小說《當紅霞灑滿天空的時候》的書稿終於完成了。在那過程中,支撐我的力量就是一個夢想——我拿著一本出版的小說,封面上印著我的名字!

“文化大革命”結束了,我也在“知青返城”的大潮中回到了北京,進了一家建築公司做水暖工。水暖工只是謀生,文學創作才是我的追求。我拿著厚厚的全部手寫的書稿去請一位老師指教,而得到的答覆只是“精神可嘉”。其實,我也知道自己那部小說達不到發表的水平,因為我只有小學六年級的語文功底,只看過屈指可數的文學書籍。後來,我參加了一個業餘寫作培訓班,按照老師的指導創作了一些短篇小說,投寄給當時為數不多的文學期刊,但收穫的都是統一列印的退稿信。其間,我也想到過放棄,但是挫折與失敗反而增強了夢想的誘惑。

就在這時,我的人生軌跡發生了變化。我在建築公司遇到了一個美麗的姑娘,我們攜手墜入愛河。但是她的家人和朋友都堅決反對她與我交往,理由是我配不上她——她是個受人尊重的醫生,而我是個讓人小覷的水暖工。於是,愛情的力量把我送進大學的考場。這一次,命運眷顧了我,不僅讓我獲得她家的“簽證”,而且把我帶進法學的殿堂。上大學後,我把文學夢擱置一旁,專心研習法律。大概由於我的體內有著得隴望蜀的習性,所以拿到學士還想碩士,拿到碩士還想博士,直到在美國西北大學戴上了法學博士帽。留學回國後,因為深知自己在官場上是個弱智,在商場上是個低能,所以就死心塌地在大學教書,只說圖個清靜和自由。沒想到,這卻喚醒了蟄伏心底的文學夢。1994年底,我利用業餘時間又開始文學創作。由於我的法學專業是刑事證據和犯罪偵查,所以我的小說也是與犯罪和偵查有關的,而且我的一些創作靈感就直接來源於真實的案件。

<h2>二</h2>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龍江省伊春市友誼林場發生了一起兇殺案。護林防火員關某某在林場辦公室北面通向住宅區的土路邊上被人連刺多刀後死亡。現場勘查發現,被害人大衣後面正中有刀口一處,屍體相應部位的創口有稜角,偵查人員推測是軍用刺刀所致。屍體其他部位的傷口可能為單刃刀具所致。死亡時間為晚上十二點左右。

經過調查,偵查人員得知被害人是在晚上十一點左右離開林場辦公室回家的,當時林場剛停電。偵查人員還發現家住死者隔壁的石家大兒子石東玉剛從部隊轉業回家九天,而且案發當晚去向不明,便將其列為嫌疑人。

4月6日下午,偵查人員得知石東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帶走進行查問。石東玉說,5日下午,山裡的一個朋友打到一隻狍子,請他去喝酒。晚上八點多鐘回來後先到未婚妻家談論結婚事宜,然後回家拿了些錢,十點多鐘到鍋爐房喝水、抽菸、聊天;十一點多鐘去林區小火車站,坐凌晨兩點的火車下山;6日上午在鎮政府辦理各種轉業手續,下午回到林場。

偵查人員立即對石東玉的陳述進行調查核實,確認上述喝酒、談話、喝水等活動都有人能夠證明。根據承包鍋爐房的人證明,石東玉離開鍋爐房的時間在停電之後。偵查人員透過實地察看,得知鍋爐房位於辦公室與住宅區之間的路邊,距離案發現場也不遠。因此,偵查人員認為石東玉應該與被害人在同一個時間段走過同一條道路。另外,偵查人員經過實驗證明從林場步行到該火車站一般只需要二十分鐘的時間。綜上,偵查人員認為石東玉有作案時間。

4月6日晚上,偵查人員對石東玉家進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帶血的軍衣和一把黑塑膠把的單刃水果刀。軍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個紐扣,但紐扣都在衣兜裡。法醫檢驗後確認,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關傳生的血型為A型。水果刀上沒有檢出血跡,但是刀刃與死者傷口吻合。於是,偵查人員突擊審訊石東玉。開始時,石東玉堅持說自己沒有殺人,並解釋說他衣服上的血跡是4日下午與弟弟打架時沾上的父親和弟弟的血。審訊持續三十多個小時之後,石東玉終於承認了殺害關傳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石東玉,後來以殺人罪提起公訴。在法庭上,石東玉推翻了自己的認罪口供,堅持說自己沒有殺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殺人罪判處石東玉死刑,立即執行。石東玉以自己沒有殺人為理由提出上訴。5月13日,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石東玉殺人罪的部分事實情節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並列出了一些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疑點,如殺人兇器與屍體創口不完全吻合的問題,衣服上有兩種血型的問題,紐扣為何在衣兜裡的問題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石東玉涉嫌殺人案。雖然公訴方並沒有能夠提供更多的有罪證據,但是法院認為,該案的證據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時間的證言、殺人兇器、刑事技術鑑定書、現場勘查筆錄等,已經達到了“兩個基本”——基本案件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12月2日,法院判處石東玉死刑,緩期2年執行。石東玉接到判決書後,先在宣判筆錄上寫了“不服,上訴”,但後來又改為“不上訴”。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移送省高階人民法院複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同年8月31日,石東玉被送進北安監獄服刑。

1994年4月,伊春市公安局在押的蒙面入室搶劫犯馬某某在書面材料中揭發檢舉稱:“我要立功活命。1989年4月5日的殺人案不是石東玉乾的,真兇是梁寶友!”他向警察講述了自己瞭解的情況:1989年4月6日凌晨,他在鐵道邊晨練,見到梁寶友從山上跑下來,衣服上有不少血跡。他便問怎麼回事。梁說沒事,殺豬弄的。過了兩天,梁請他喝酒。在酒桌上,梁對他說,那天晚上林場停電,梁在林場辦公室門口等著要收拾夏某某。十一點多鐘,一個人走出辦公室,個頭和體形跟老夏差不多。梁就跟了過去,用扎槍猛刺那人的後腰,那人轉過身來拽住紮槍喊了一聲。這時梁才發現那人不是夏某某,而是關某某。梁見對方已經認出自己,沒有辦法,只能將錯就錯,又掏出刀在關的前胸、後背、兩肩胛骨等部位連刺十幾刀。然後,梁跑到紅林站外扒上森鐵小火車下山。

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伊春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得知這一情況之後高度重視,立即組成了“89·4·5”案件複查專案組。複查人員很快查明,梁寶友已經於1990年10月26日在與人鬥毆時被刺身亡,但是其母可以證明馬某某所言屬實。複查人員在石東玉的案卷中還發現了一些證據漏洞和互相矛盾之處。然而,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推翻原來的判決。如果能夠透過DNA鑑定證明石東玉衣服上的血跡不是被害人關傳生的血,那將是非常有力的翻案證據。複查人員費盡口舌,終於獲得關某某家屬的同意,於10月13日對關某某墳墓進行開棺,提取了關某某的頭骨和毛髮等物證。

1994年10月25日,複查人員帶著上述物證以及石東玉的血衣等來到北京。他們首先找到中國人民大學的物證技術鑑定中心,向我的恩師徐立根教授諮詢對陳舊血痕和人骨進行DNA鑑定的可能性。由於我們當時不具備DNA鑑定的條件,就把他們介紹到北京市公安局去進行鑑定。後來,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技術鑑定部門並未使用DNA方法就解決了問題。其血型鑑定結論表明:被害人關某某的血型為AB型;被告人石東玉衣服上的血型有A型和O型,與其父親和弟弟的血型相同;因此,被告人石東玉衣服上根本沒有被害人關傳生的血!當年的法醫竟然把被害人的血型錯誤地鑑定為A型!

1995年4月12日,黑龍江省高階人民法院鄭重宣告,經公安機關調查之後,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石東玉殺人案進行再審,宣告石東玉無罪。4月22日,石東玉被無罪釋放,走出了北安監獄。經過協商,當地政府最終給予石東玉約六萬元的賠償和補助。然而,這起錯案給石東玉及其家人造成的損害卻是巨大的,而且是無法挽回的,甚至也是無法補償的。例如,石東玉失去了五年多的人身自由;他的未婚妻離他而去;他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車撞死;他的妹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他的父母四處上訪,顛沛流離……

雖然我國當時的新聞媒體還沒有現在這麼開放,但是《法制日報》等報刊還是對該案進行了報道。儘管該案不像後來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趙作海案等那麼轟動,但是它給我留下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因為該案不僅有冤,而且格外複雜,正所謂:案中有案,情後有情,錯中有錯,人後有人。

聽說這起錯案的時候,我正在構思第一部“洪律師推理小說”。該案頗為及時地為我提供了創作的靈感。2006年夏天,我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掛職擔任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之際,又到黑龍江省伊春市進行調研,進一步瞭解到該案的具體情況。我相信,在《血之罪》這部小說中,細心的讀者不難發現“石東玉殺人案”的痕跡。例如,冤案背後的案件,物證上的兩種血型,審訊時間完全相同的兩份訊問筆錄,被告人塗改的法院宣判筆錄等。誠然,文學作品中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虛構的,但是我的小說大概可以稱為“真實的虛構”。

<h2>三</h2>

古今中外,冤案總是刑事司法領域中難以驅散的幽靈。它們若隱若現,時明時暗,啃噬著社會公眾的良心,煎熬著司法官員的靈魂。近年來,隨著石東玉、杜培武、佘祥林、滕興善、趙作海等人的冤獄披露報端,刑事錯案已然成為國人社會生活中一個沉重的話題。公眾在談論,學者在思考。毫無疑問,錯案對於那些當事人及其家人來說是飛天橫禍,是滅頂之災,但是對於社會發展來說卻也不無裨益,因為它們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進步。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歷史長廊兩邊的座座“祭碑”。

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在“(2014)內刑再終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書》”中正式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這起悄然發生在18年前又經歷了長達9年的艱難申訴的冤案終於平反昭雪。當天晚上,我應邀到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的“新聞1+1”節目做嘉賓,從專業的角度對呼格吉勒圖案進行點評。在分析這起冤案的產生原因之後,主持人白巖松問我如何看待本案中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問題,而這期節目的主題就是“呼格案:他無罪,誰的罪”。我回答說,我們不能簡單地把錯案責任都歸結到這些辦案人員身上。當然,某些辦案人員的行為可能構成了刑訊逼供罪或翫忽職守罪,但這需要透過調查來認定,要用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明。如果讓我說誰的罪,我更想說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罪”,因為這起冤案暴露出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諸多漏洞和缺陷。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務是打擊犯罪,但是卻把一個無辜的人判處死刑。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被終結了!一個好端端的家庭就這樣被破壞了!而且這都是在法律的名義下進行的。這難道不也是一種犯罪嗎?因此,我們必須儘快修補我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以使這樣的冤案不再發生。

我的法學研究領域是刑事證據、犯罪偵查和刑事司法,我的文學創作領域也是以犯罪為主題的懸疑小說。在不同的人類社會中,犯罪的內容和形式會有所區別,但是其基本特徵都是醜陋與邪惡,都是人性的背離和靈魂的扭曲。我們痛恨犯罪,但我們無法擺脫犯罪,因為犯罪就發生在我們身邊。在正常人的眼中,犯罪是人生的倒影。但是在犯罪人的眼中,那倒影可能就是正常的。對於人類而言,正視這些倒影,或許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認識人生。

法學和文學都是以語言為依託的。法學的語言是“骨感”的,是人類理性與思維邏輯的直白表述。文學的語言是豐滿的,是人類情感與生活經驗的全景展示。法學的基本功能是規範與教化,它需要稜角分明線條清晰的語言來昭示行為規則,以維護社會生活的有序、和諧與正義,但有時也會南轅北轍。文學的基本功能是娛樂和陶冶,它需要形象模糊意境朦朧的語言來推動人們的想象,以淨化人們的思想、心緒和靈魂,但有時也會適得其反。法學要有明晰的骨骼,或曰明確的是非標準,但文學那豐腴的肌膚往往會使讀者難辨骨骼。我想,法學和文學的結合可以使文學多些骨感,使法學更加豐滿。

《血之罪》是一部關於刑事錯案的小說,其中凝聚了筆者研究冤獄問題的成果與心得。在這個意義上講,《血之罪》可以作為“刑事錯案研究”的普及讀本。其實,讓讀者透過冤案來關注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筆者撰寫這部小說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15年春節寫於泰國甲米度假村

附石東玉案件中的照片:1.現場方位示意圖;2.現場方位照片;3.物證(水果刀)照片;4.第1次訊問筆錄;5.第2次訊問筆錄;6.第3次訊問筆錄;7.法院宣判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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