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姑蘇慕容附體(1 / 2)

小說:文娛救世主 作者:浙東匹夫

權順虞也不拿捏,直奔主題“還記得去年你跟我給潘次長湊政績時,在開城投的那個mp3電子廠吧?打那之後,我就開始關心mp3行業的佈局。最近三星和蘋果準備打一場關於mp3專利的官司,外通部的人都介入斡旋了。我在外通部混了幾個朋友,所以訊息靈通。”

東夷的外交部和通商部(商務部)是合體的。這圈子裡但凡有幾個朋友,有些檯面上還沒開始的跨國貿易糾紛訴訟,權順虞都能提前打聽到訊息。連庭前準備、證據交換方面的細節都有可能得知。

三星是東夷五大財閥之,又是最大的出口大戶,三星的涉外官司,外通部自然是每個都要幫忙斡旋的。

顧誠去年5月份的時候還趕著搶注了幾個mp3的專利,想給蘋果公司下套呢。眼下自然對這方面的內幕比較關心,聽了權順虞提起的話題,立刻讓他別墨跡“趕快說重點!”

權順虞條理清晰地陳述“三星仿照了Ipod的部分設計,2季度的時候推出了一款新全新的mp3,在本地和扶桑銷量還不錯。然後蘋果公司就拿出Ipod的專利,把三星告了。”

顧誠一愣“直接赤裸裸地抄襲設計?三星也不怕吃官司賠錢?”

權順虞露出一個“你不懂這裡面的門道”的得意表情,解釋道“蘋果公司在推出Ipod的時候,並沒有直接公佈專利,所以三星就算抄了,也不存在‘惡意侵權賠償’,最多隻是追索一些‘補償使用費’罷了。”

權順虞這麼一解釋,顧誠馬上就懂了。

專利這種東西,並不是像大多數人認為的那樣,一申請就受到法律保護了。

因為申請之後,如果權利人不主動要求公開的話,法定的保密初審階段就有18個月。再加上實質稽核階段,一個專利3年才批下來也是常態。

尤其是前18個月,因為是‘保密審查’,所以理論上世人是不知道你申請了專利的。所以哪怕侵犯了,法律上也認為是“過失”。

儘管實際上用腳趾頭想想,也知道蘋果這樣的大公司肯定是非常重視專利、產品還沒公佈,就先把專利申請了。但只要“理論上我有權不知道”,三星就可以裝純,然後仿造設計、先生產銷售賺一陣子。

等蘋果公司抗辯了、主動提前公開自己的保密申請後;三星再停止侵害,一句“我不知道你申請專利了”,稍微給點錢意思意思。

這時候給的錢,和“對方專利已經公開”之後明知故犯侵權,差距會很大。

對方專利已經公開後、再去侵權、被索賠,賠的錢叫做“侵權賠償金”,是懲罰性的。

而對方專利公開前“過失使用”,只要“支付合理的專利使用費”就行。這是補償性的,蘋果也沒法漫天要價。

這樁案子裡面,三星固然是揣著明白裝糊塗、明知故犯揩點油,但蘋果也不一定是什麼好鳥。

顧誠完全可以想見,如果這次不是三星這樣同等重量級的巨頭來仿冒,而是換家小一點的公司、仿冒後的侵害規模也不大、銷售金額也不多,蘋果公司甚至有可能不會主動請求公開自己的專利申請,而是學顧誠那樣,申請了專利之後保密滿18個月或者3o個月(含撤回後再次申請的優先權日)

這樣做的好處是碰瓷,故意放水養魚引誘別人來侵權。小兔小貓踩到陷阱上後故意不動,讓謹慎圍觀的虎豹以為這裡沒陷阱,然後等虎豹踩中再收網。

顧誠無暇去考慮三星和蘋果這些一丘之貉的相互算計,他只關心自己該關心的問題“那麼,這個案子一,蘋果的Ipod專利申請日應該要公開吧?現在知道喬布斯是啥時候申請的麼?”

權順虞脫口而出“去年7月份——他是1o月底布、今年1月份批次出貨的。從研週期來看,Ipod沒什麼難度,3個月就研出來了。三星提交申訴狀的時候,還特地拿這一點說過事兒呢,認為蘋果公司的專利沒什麼研難度,不存在‘突出的實質性創新’,希望申請認定蘋果的專利無效。”

顧誠一陣慶幸自己是去年5月份,在國內次申請的,比喬布斯還早兩個月。

顧誠和喬布斯,就像是兩個在森林裡挖陷阱狩獵的獵人,都套著狙擊手的偽裝,誰也不知道對方的位置。原本顧誠還擔心自己挖的坑夠不夠早、是不是在蘋果公司之前。

現在三星這個走夜路的探路者把蘋果的坑提前引爆炸出來了,依然躲在暗處的顧誠立刻驚喜地現原來自己果然比喬布斯挖得早。

慢慢來,哥不急,哥再賣一年實體唱片。等華夏的網際網路寒冬過去了、網民網普遍提高了、mp3普及了,再引爆這個專利潛水艇。

喬布斯自以為算計了李再榮一把,肯定沒想到他自己背後還有一個準備開黑槍的。

不過,眼下顧誠還沒到徹底鬆口氣的時候,他需要關心一下,三星對蘋果的“專利無效”申訴的細節。於是他不恥下問“哥,三星方面的答辯狀和蘋果的反駁,你知道內幕麼?我對那些細節比較關心。”

權順虞只知道顧誠跟他合作弄了個mp3電子廠的殼子、以及顧誠自己也佈局過一些研產品,但並不知道顧誠要給喬布斯挖坑。見顧誠這麼關心細節,他有點奇怪,但依然把自己打聽到的事兒都說了。

“你可能不是很懂《專利法》,專利法裡面對於明的認定,是要求有‘突出的實質性創新’和‘顯著的技術進步效果’。因為不可能一樣東西稍微有一點點新意,申請明就隨便批下來。

如果一項技術被認定為是‘現有技術之間的簡單結合、或者依據幾項現有技術和本專業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就能推匯出來的顯見結果’,那麼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哪怕已經授予了的專利權,在遇到競爭對手訴訟的時候,對手請求專利局認定該技術‘是現有技術和公知常識的簡單結合、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創新’,那麼專利局也可以做出原專利授權無效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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