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0章 精神病人傷人事件

小說:靈幻律師 作者:三絃的二胡

我正在辦公室中例如往常一般辦公,忽然手機鈴聲響起。

從來不曾聯絡我的房東居然破天荒地給我打來了電話。

說起我這個房東,他是本地最大農業銀行支行的副行長。他頗具商業投資頭腦,一口氣買了許多套老公房,這個明智的投資行為直接導致這幾年自有資產翻倍的增加,可以說這輩子直至孫子輩只要平順的發展,也將衣食無憂了。

我租住的房子就是他投資房產中的其中一套,雖說房屋略顯老舊,可地段優良,配置齊全,面積大小也適合我一人租住。因為我們的房租交易都是銀行轉賬,我也從來沒有拖欠的習慣,所以自從簽訂合同當日至今,我們雙方從來不曾聯絡。

他怎麼突然給我打電話了?其實我最害怕聽到的訊息就是房東要將房屋出售,而我將又一次面對繁瑣的換房經歷。從2008年大學畢業至今雖然只有短短的兩年時間,但我已經前前後後換了三處居所,每一次都是身心俱疲。

一想到重新需要尋找住的地方,還要將零零碎碎的物品整理搬遷,實在頭疼。若房東賣房的意願不強烈,我實在要好好勸導勸導。看著房產市場的趨勢,絕對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這種大小適中又具備學區資格的房屋,必然會成為擠破頭瘋搶的物件。

接起電話,我長舒了一口氣。果然在金融機構工作的房東,不但商業嗅覺敏銳,資金充足,也準確把握住了經濟走勢。他並沒有將房屋出售的意願,而是給我介紹了一個生意。

房東在鄉下的老家鄰居是一對老夫妻,本本分分,勤勞樸實。唯一的家庭苦惱就是老夫妻的兒子在當年求學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大不小的挫折,不知道怎麼著就精神出現了問題。在描述中,房東也不甚清楚具體的內容,只不過告訴我,最近老夫妻的兒子涉及到故意傷害的事,已經被刑事拘留。老夫妻萬分的焦急。

經過房東的牽線搭橋,老夫妻準備下午就風塵僕僕地趕來。

任何行為如果要認定為犯罪,最終追究刑事責任,相關的參照標準很多,也就是法律上所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學說。這些個學說五花八門,千奇百怪,有的確實有其可取之處,有的純屬舶來品,有的就完完全全是因為臭知識分子的臭毛病,為了標新立異而刻意提出的新觀點。

能成為新的學說,雖說不能保證沒有瑕疵,但至少有其內在的邏輯聯絡,至少能夠解決絕大多數亟待解決的疑問。而標新立異的新觀點則不同,以個例為手段,刻意挑出其他成熟學說的些許瑕疵,以此證明自己觀點的正確性,而根本不考慮自己觀點的邏輯和完善性。

我對於這樣的學者,深惡痛絕。典型的屬於沒什麼研究成果,生硬地創造出一種所謂的觀點和流派,以此為了奠定自己在這個行業的地位。對他們來說,大樹底下乘涼,遠不如自己那棵風必摧之的奇葩樹苗。

在刑事案件的實踐領域,此時適用的通常學說還是四要件說。即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

所謂的主觀方面,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和過失又有其自行的再行分類。意思就是說,所有的犯罪行為必然受到主觀態度的影響,是一種錯誤意識的指導。如果是無意識行為,諸如下意識行為,或者夢中的夢遊行為等,哪怕看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也不認為是犯罪。

所謂的客觀方面,則是指特定的行為。任何的犯罪都由行為。這個行為可以是客觀的做了某一件事,也可以是抽象的,某種舉止狀態比如應該怎麼做而沒有做的狀態。這就說明,犯罪必然是有行為存在,如果緊緊是大腦中的想法,根本沒有付諸實施,那也稱不上犯罪。

至於犯罪的客體,其實就是所有的犯罪必然是侵害了一種受保護的權益或者說社會關係。如果某一種行為,看似惡劣,但根本沒有侵犯到任何一種權益或社會關係,那麼也稱不上是犯罪。

最後一個要件就和這精神病人的案件息息相關了。犯罪的主體要件。任何的犯罪,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必然要具備適合的身份,能夠承擔起相應的處罰。比如未滿十四周歲的孩子,那即便做出的行為與成年人的犯罪無異,或者危害更甚,可因為其沒有刑事責任的能力,所以也不認為是犯罪。於此同理,有些精神病人的所謂傷害行為,也未必會認定為犯罪。

不過這精神病可確有講究。首先,老夫妻自然沒有隱瞞,可即便他們的孩子有精神疾病,就一定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嗎?這裡有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有些的精神病時好時壞,那就要看行為時的精神狀態究竟是好還是壞,區別對待。第二葛問題,不是所有的精神病都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必須要嚴重到直接影響了行為人的控制、辨認的能力。比如有些精神分裂的精神病人,在犯病的時候,根本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沒辦法認識到行為的危害性,那就沒有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而有些精神病,雖然從醫學角度定義為精神病,比如癔症等,對於特定的事物可能存在認知的偏差,但絕對不會影響行為人的控制和認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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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道理,雖然書面的解釋老夫妻未必能清楚明白,但我也必須最好準備,儘量用通俗易懂的方式闡述。

下午,兩個面容苦楚,畏首畏尾的農村夫妻出現在了我的辦公桌前。他們實際只有五十多歲,可從外形上看似乎更顯蒼老。長久看不到希望又備受煎熬的生活,自然長不出細皮嫩肉,哪怕原有軒昂的氣質,這麼多年也已經消磨殆盡了。

果然,委託人和律師之間的關係,總會被人拔高地誤認為是救苦救難的關係。老夫妻一上來就大呼“幫忙”“救命”的字眼。

我儘量用溫和的語言,先行安撫。沒有穩定的情緒,必然做不出正確的邏輯判斷。我也不想我的當事人在付錢聘請律師後,以一時的衝動作為想要退錢的理由。知識的服務,畢竟不是擁有實物的網路購物,說退貨就退貨,那對於律師來說也實在冤枉。

總有人會說,你就是動了動腦子和嘴皮子,哪怕連張紙的成本都沒有。可就是我這樣的腦子,我可是花了好多年的精力悉心培養的,不但要自己的悉心培養,補充養分,還仰仗了父母給於的先天功勞。客戶們其實並不是購買了我的知識,而是把我的大腦借去把玩了一番。

把我的腦子都給玩了?能不付錢嗎?人身上的每一處地方,哪怕是整個人,使用過了不給錢,那純屬耍流氓。

從老夫妻七嘴八舌,時而互相埋怨指責幾句,零零碎碎的敘述中,我終於瞭解到,他們孩子所謂的時好時壞的狀態,只不過是對於父母的觀感來判斷的。這麼多年的煎熬,如果孩子只是小打小鬧的病症,對父母來說就是好的狀態了。

老夫妻的孩子三十多歲了,確證為精神分裂症,但從未辦理任何的殘疾證件。從父母的眼中,這病人有時候確實可以正常的對話,但對話的內容只限於日常知識範疇,比如睡覺,吃飯等,再多的交流確實在可憐的家庭中也極其缺乏。

老夫妻對自己孩子的付出確實最為無私。他們對於我開出的價格,絕無還價的意思。當然,基於房東的介紹關係,自然要給於相應的折扣優惠。

現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了,只是因為涉嫌犯罪。現在最先需要做的,應該是和偵辦的公安機關溝通,而不是會見當事人。其實,老夫妻最為關心的反而是此時此刻兒子的狀態。我卻覺得,就他孩子的精神狀態,如果首先前去看守所會見,實在是沒有任何的意義,反而會耽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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