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交流學習(1 / 2)

小說:寧都暗戰 作者:雪落的聲音

張昭聽完了我和李中華的彙報,從椅子上站起來,揹著手在辦公桌前回來踱了幾步。又走到我和李中華面前,伸手抓起那包煙,自己拿起火機點燃了。

我看看李中華,他看看我。我們都咧了一下嘴。

張昭嘴上叼著煙回到他的桌前,把煙在旁邊一個花盒裡彈掉了菸灰。看著我問道:“說說你這個導彈射陣地的情報是怎麼得來的。”

我說道:“我們單位有一個部門叫代表聯絡選舉工作委員會,他們的主要職責就是負責人大代表的選舉和任免工作。今年初,咱們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有一個缺額,他們根據有關法規規定,決定增補一名人大常委會委員。根據省委的要求,經過研究決定把一位軍隊代表增補為常委會委員。這樣,在一段時間內,他們就與這位代表接觸較多。結果他們得知這位軍隊代表就來自原駐紮在東部某省的導彈旅。他們是整體遷移,需要徵用很多山地和土地,用來構建導彈陣地和建設部隊營房。在中央軍委和西部戰區的協調下,所用山地和建設用地都已經完成全部的批准手續,目前正在按照規劃緊張建設中。”

張昭抽了幾口煙,說道:“看來,找個機會我們得去這個導彈旅實地看看。最起碼要知道他們駐紮的具體位置。”

我和李中華都沒說話,等著他決出部署。

張昭把手中的煙又連抽幾口,把菸頭在那個花盒裡擰滅,抬頭看著我們兩人,說道:“今後我們的偵察方向就圍繞導彈旅展開!如果有必要,也得到金三角去偵察一下情況。”

“趙志強傷情怎麼樣了?”張昭問道。

李中華回答道:“我們問過護士了,護士說他再有一週就可以出院,回來後自我養傷即可。”

張昭凝神思索了一陣煙的功夫,說道:“現在基本可以這樣推斷:郭建龍一夥受敵對分裂勢力和m國情報局的指派,分兩撥分頭潛入寧都省,主要目的應該是刺探我國在寧都省部署反艦導彈陣地的有關情報。現在我把人員分工安排如下:李中華主要負責與市公安局對接,搜捕敵特分子;王海濤主要負責與薛梅的聯絡,摸清她的真實背景以及主要目的,配合李中華必要時搜捕敵特人員。我已經在省武警總隊抽調了一支3o人的應急特別分隊作為我們的支援力量,可以隨時供我們指揮調動。現在,我們還不能判斷這個薛梅在其中扮演著什麼角色,因此,還需要海濤多做些工作。”

這是張昭第一次當面給我安排任務。這使我意識到我的工作任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我當即保證道:“我一定會多加留意,爭取盡我最大努力摸清情況。”

李中華問道:“老王,我一直不好意思問你這個事。但這涉及到工作,我必須問一句,你把她拿下了沒有啊?”

我有點尷尬地說:“這事吧--我感覺應該是差不多了!”

張昭和李中華二人都笑了。張昭說道:“這事確實也不是那麼好說的!我們也不強迫你如何如何。相信你能很好地把握一定的分寸。總之,只要你揮好你男人的魅力,把她征服了,有些事情也就會有眉目的。”

說到這裡,張昭看著我,問道:“海濤,我有個問題一直不是很明白,正好現在主要的工作已經談完了,就想請你給我解說解說。”

我忙說道:“廳長,你有指示你就儘管說!哪裡有什麼解說不解說的。”

張昭呵呵一笑,說道:“我這裡還真不是什麼指示!確實是要請你幫我解說一番!就比如你們人大的性質地位和工作特點這方面。我對此也是一知半解,平時業務工作忙,對你們的工作程式和特點真的不是很清楚。”

我看到張昭態度如此誠懇,李中華也是顯露出探尋的神態,我也就沒有再推辭,說道:“按照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張昭聽了我的上述解釋,頓了頓問道:“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什麼呢?”

我回答道:“關於這一點,憲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十五項職權:

(一)修改憲法;(二)監督憲法的實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其實,全國人大的主要職權有五項: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才有修改憲法的權力,無論是對憲法的全面修改,還是個別條文的修訂,都必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透過,其他任何國家機關和政黨、組織都沒有這項權力。

二、制定和修改國家的基本法律。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選舉、決定、罷免國家機構組成人員。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全國人大選舉和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和罷免國家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和秘書長人選,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選舉和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透過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並有權撤銷上述人員的職務。

四、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 包括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作出各種授權決定等。

五、監督國家機關。 全國人大行使的監督權是國家最高形式的監督權。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大負責,中央軍事委員會受全國人大監督。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的主要形式,是聽取和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另外,法律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一個代表團或者3o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務院或者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張昭接著問道:“全國人大好像還有罷免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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