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章 法律問題

小說:寧都暗戰 作者:雪落的聲音

我一個人默默地坐在辦公室裡,手上拿著調查得來的柴玉的個人資料,這也僅僅是極其簡單的資料,並不全面,但我看了好幾遍,總算是現其中存在兩個很大的疑點:一個是她在m國經歷了四年的留學生活後,在某跨國公司工作了兩年,本以為她應該在這樣的大公司大展宏圖,她卻選擇了回國,至於什麼原因,不得而知;第二個疑點,是她在東南某市又工作了兩年後,卻因故辭職,因何原因離職,也是不得而知,隨後她就到寧都的銀州市自己創業。

既然技術鑑定的結果一時得不到,我決定先從第一個疑點入手,調查她放棄大好前程毅然回國的原因。或許可以透過她曾經的同事或者朋友瞭解情況。

幾經周折,我找到了她在跨國公司時期的一位好友;她的這位曾經的好友目前也在銀州市某事業單位工作,從她那裡得知,柴玉在國外的工作其實並不順利,她遭受到了一些不公平待遇和職場霸凌。但從我與她的談話過程來看,這位女士似乎不願意過多的談論她與柴玉之間的情誼,甚至在我臨走前她說了一句讓我吃驚的話,她說,她們二人之間已經有好長時間沒有什麼聯絡了,我忍不住問了一句,你們的關係為什麼會展到這樣的局面呢?結果她說了一句:道不同,不相為謀。隨後,她又補充了一句,柴玉在m國那家公司工作時,我們都羨慕她有那麼好的待遇,應該好好幹下去的,卻不知怎麼就回國了;與柴玉熟悉的朋友都不問她歸回的原因,即使問了,柴玉也是不做回答。

這讓我更加好奇,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柴玉寧願放棄一切優厚的待遇,也要回國。我感覺自己離真相越來越近了。我對柴玉的這位前好友所作出的結論,表示了懷疑,起碼是半信半疑。

沒辦法,這事還得繼續查下去,這就自然而然地進入了第二個疑點。我來到柴玉之前工作的城市,透過各種關係,終於聯絡上了她在那家公司的另一位男同事。從這位男同事口中,我得知了更多關於柴玉在公司遭遇的事情。

原來,柴玉的直屬上級經常將自己的工作推給她,還時常在公開場合貶低她的工作成果。不僅如此,同部門的其他同事也孤立她,甚至在背後惡意中傷她。這讓柴玉感到身心俱疲,最終選擇了離開。聽完這些,使我不得不對柴玉的遭遇深感同情,同時也更加堅定了要查清真相的決心。

在返回銀州的飛機上,我陷入了沉思。費了這麼大的勁,怎麼查來查去,卻查到了一個努力工作,屢屢被上司排斥打擊的好青年呢?這樣的結果,實在是出人意料。然而,這也讓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職場上的競爭和人際關係的複雜,往往會讓優秀的人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作為一名反特工作人員,我的職責就是要查清真相,在切實維護國家的利益前提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無論這個案子的結果如何,我都要堅持自己的信念,不放過任何一個可疑的線索;如果最後能夠確認柴玉是一個好人,那也算是還了她一個清白。

從兩個疑點開始的調查,目前的結論出乎我的意料之外,只是這個結論卻不能讓我信服。因為,我感覺他們提供的素材都是道聽途說;我想到應該把柴玉原來所在公司的老闆瞭解點情況,只因此人生意失敗後遊走他鄉而不知所蹤。

我回到辦公室,坐下還沒抽完一支菸,公安廳技術鑑定中心打來了電話,他們說鑑定結果出來了,請我過去一趟。

我迫不及待地問道:“先告訴我鑑定結果吧!”

鑑定中心的人在電話裡說:“經過認真比對,我們認為你從嫌疑人家中拿來的沙土殘留物與你從山上提取的沙土,兩者在十七項化學含量上的吻合度達到了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九。”

我欣喜地說道:“那不就是說完全相同嗎!”

他說道:“可以這麼說。”

聽他這樣說,我頓時來了精神,立刻趕到了鑑定中心,拿到了詳細的鑑定報告。鑑定中心的這位警官對這份鑑定報告上的各項內容,給我作了詳細的解釋;這份鑑定報告顯示,兩處沙土的成分幾乎一模一樣,這意味著嫌疑人柴玉與山上的兩起殺人案件有著密切的關聯。

案件終於有了重大的突破,我既感到興奮不已,同時又有些心情沉重;之所以興奮,是因為經過這麼長時間的調查,終於有所收穫;而之所以感到心情沉重,是因為張昭廳長和趙志強二人都不在;我畢竟是第一次搞這樣的調查,下步怎麼做,心裡確實沒底;目前這種情況,只有找李中華商量了。

我就這樣心事重重地回到辦公室,一邊思考著下一步的行動,一邊整理著準備向李中華彙報此案的有關材料。

當我來到李中華的辦公室門口推門進去的時候,他看到我進來,有些疲憊的臉上顯出不解的表情。

這也難怪,由於在工作上我與李中華接觸不多,所以我很少到他的辦公室來;但現在張昭廳長既然指定由他臨時負責我們的工作,那我必須及時向他彙報我的工作進展情況。

李中華問明我的來意後,就很爽快地指了指他辦公桌對面的沙,笑著說請到沙上坐下說話。

我一落座,就點上了一支菸,簡明扼要地把柴玉涉案的相關情況講述了一番,最關鍵的一點在於,我問他,如果各項證據都指向了柴玉就是馬志軍死亡的兇手,我能否逮捕她!

沒想到,李中華聽到我提出的逮捕人犯的請求後,禁不住笑了起來,但他很快就收回了笑容,說道:“老王啊,儘管你是咱們省人大的處級領導,屬於法律監督機關的工作人員,按道理來講,你們對常見的法律問題應該是非常清楚的,但是,看來你在遇到具體法律問題時,還是有點陌生啊!”

聽到他這番明顯帶有嘲諷的話,我立即意識到我可能被他抓住小辮子了,就感覺到臉上火辣辣的難受。

他可能也覺得剛才的話有些不妥,連忙對我道歉:“啊!老王,我決不是嘲笑你!絕對沒有那個意思!我想說的是,你們省人大的職責主要是在宏觀上進行法律監督,機關的同志畢竟不搞這些具體的刑事方面的業務工作,生疏些完全是可以理解的。”

我還沒說話,他接著對我科普道:“逮捕,是刑事訴訟環節最為嚴厲的強制措施,如果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的,必須滿足逮捕的條件,並且需要報批准機關審批同意。那麼,逮捕是哪個部門批准的呢?這項權力是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權或者決定權屬於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准權。”

他對我講解到這裡,我早先學過的那些法律知識也又回到了腦子裡來了,猛然間明白過來,類似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應該先適用拘留措施;剛想要接過他的話,他卻不給我機會,接著說道:“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一式三份,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後,由審查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製作閱卷筆錄,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稽核後,報請檢察長批准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過2o日。”

我想,李中華也是想利用這個機會把今後可能遇到的問題早點提出來,免得將來鬧出笑話;從這點上來說,他對我作出的長篇大論也是有必要的。

李中華說到這裡,打量著我的表情,看我有何反應。

我有些羞怯地說道:“感謝李大處長不厭其煩地對我講解這些法律知識,我想知道下步怎麼做了!”

他聽了我的話,很認真地問道:“老王,那你說說,下步該怎麼做?”

我不假思索地說道:“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柴玉參與了殺人,那咱們就可以對她先予拘留,然後進行審問。”

他點點頭,說道:“事兒就這麼個事兒,但是咱們必須注意,在程式上一定要做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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