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3章 司法民工(2 / 2)

小說:讀心律師 作者:千郡

華夏國的法官那就是在堅守,工資待遇那是相當低。深鵬的法官還有九千到一萬的每月工資,他家鄉江南淦縣的法官工資每月只有區區的三千元。

而法官的素質要求多高啊。至少要是本科生,還要過司考,還要透過公務員考試,還要透過法官員額考試,最後拿這麼一點錢,確實還不夠律師代理一個案子的代理費。

不過,聽了廖庭長的話,李依然很震驚。他震驚廖庭長為何交淺言深,初次見面就對自己大吐苦水,這還真有點意外。

李只能打著哈哈道“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西方國家法官有豐厚的待遇、崇高的地位,我相信以後法官的職業前景會越來越好的。”

廖庭長搖搖頭,對著李苦笑一聲道“哎。司改已經傷透了我們的心,再幹下去也沒意思了。

對了,人律師你是上佳律所的吧?你們上佳現在還招收律師嗎?”

聽廖庭長的意思,他竟然是要下海,看他躍躍欲試的表情是想要加入上佳律所,難怪會對自己說這麼一大堆話。

“抱歉”李一攤手道“我剛離開上佳律所,現在創辦了一家正揚律所。”

廖庭長拿起李提交的授權委託書來看,看到蓋的印章確實是正揚律所。

廖庭長感觸地道“咦,正揚律師?人律師你年紀輕輕竟然自己創辦了律所。難得啊,難得啊。”

聽到李不在上佳幹了。廖庭長也就結束話題,笑著說道“好。你這案子立就立吧。反正立案登記制以來,案件數量上升了35%。而根據法官員額制,法官數量卻下降了43%。哎,司法民工就是累死的命。”

雖然成功去立了案,但聽了廖庭長的一番感嘆,李心裡也不是滋味。曾經有這麼一句話形容華夏國法官,拿著朝xian國家的工資,幹著歐美國家的活。

法官對比律師來說,真的是沒有絲毫優越性。李真的慶幸自己做了律師,要是做法官這一輩子別說買別墅,能在深鵬買個三四十平方都算不錯了。

一個國家連法官都對自己的工作地位收入不滿意,紛紛逃離,這個國家的司法環境必然惡化。這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必然要受影響。

廖庭長作為法院的中層幹部,都想從法院脫離,這問題不可謂不嚴重。因此,李的心情頗不寧靜。

但是,偏偏社會上對法官存在很多誤解,很多人都說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很多人都以為法官有灰色收入。

就連司改中對法官工資明升暗降,網路上都是一片倒的罵聲。好多網民罵你法官嫌工資低,那你辭職啊。現在法官辭職潮還真是來臨,深鵬海上市都有一批批法官集體辭職。

又有網民高傲地說,你不願幹,讓我來幹,是條豬都能幹法官的活。這還真是無知者無畏啊!有幾個網民過了司考?又有幾個網民有能力正確判案呢?

法官活多錢少壓力大還名聲不好,李感覺有必要為法院的法官澄清下形象。因此,他在人律師平臺上表了一篇評論性文章。

華美兩國法官的區別

我作為律師,非常熟悉華夏國司法、華夏國法院和華夏國法官;同時,我也較為了解西方國家司法審判方面的有關知識。

近年來,我一直執著於對中西陪審團制度的研究和思考,現在不同的審判生態環境中,華夏國法官和美國法官無論在社會地位、工作效率還是職級待遇方面。都有極大的差異,折射出華夏國司法制度的官僚化和沉痾痼疾。

透過比較分析,我現。因為司法文明程度的不同和是否採取陪審團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我們可以看到華美法官在各自社會生態環境中的如下區別

一、美國法官有陪審團(公民代表)撐腰。在公民眼中,錯的也是對的;華夏國法官有院長領導撐腰,在公民眼中,對的也是錯的。

二、美國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陪審團和老百姓保障;華夏國法官的人身安全由鐵門、安檢、警察和武器保障。

三、美國法官是高尚職業;華夏國法官是高危職業。

四、美國法官和陪審團、公民、記者是平等對話的朋友;華夏國法官和老百姓、記者是彼此猜疑、敵視的對頭。

五、美國法官被當事人敬仰和崇敬;華夏國法官被當事人辱罵、威脅乃至武力對待。

六、美國法官從來不被檢察官逮捕;華夏國法官時不時就被檢察官扔進監牢。

七、美國法官審案下判以陪審團決議為基礎,任誰也無法干預;華夏國法官審案下判以長官意志為基礎,芝麻綠豆大點官都能干預審判。

八、美國法官審理案件由陪審團當庭決議當庭宣判,戰決高效及時;華夏國法官審理案件延期宣判排隊等待審委會里的一群鳥人“不審而判”葫蘆僧判葫蘆案,手續冗繁拖延時間隨意突破審限。“磨洋工”低效遲鈍導致“遲來的正義也不是正義”。

九、美國法官高薪養廉;華夏國法官低薪拉磨。

十、美國法官為自己受到社會公眾的尊重和服從而驕傲自豪;華夏國法官為自己受到社會公眾的鄙夷和謾罵而抬不起頭!

十一、美國法官從來不與當事人生衝突,當事人也不把法官視為自己的敵人——因為案件結局取決於陪審團的公理公意而不是法官的個人意志;

華夏國法官每天都和當事人生衝突,當事人都把法官視為自己的敵人——因為案件結局不取決於陪審團的公理公意而是被法官個人獨裁意志所決定。

十二、美國法官除了受制於來自陪審團的規範化、程式化和理性化的正規民意之外,不受任何輿論媒體上亂哄哄的輿論觀點的影響和干擾;

華夏國法官除了受制於任何輿論媒體上亂哄哄的輿論觀點的影響和干擾之外,不受來自陪審團的規範化、程式化和理性化的正規民意制約(因為我們的陪審團制度尚處於萌芽期,還沒有得到進一步的推廣)。

十三、美國法官審理案件沒有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庭長副庭長當婆婆對案件指手畫腳下指令;華夏國法官審理案件,頭上頂著一大堆婆婆,個個都能對法官下命令卻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當受氣媳婦的華夏國法官也不用對當事人承擔責任,案件結果好壞都可以統統推到審委會頭上,反正任何人也拿審委會沒辦法。

十四、美國的法官能審理總統職位之爭;華夏國的書記能獨斷法官職位之爭。

十五、美國法官獨立。只服從法律;華夏國法官是奴才,只服從庭長、院長、審委會和政法委的長官意志。

……

或許有人說,以上差異是因為兩國制度和體制的不同造成的。我完全同意這種說法,因為這恰恰表明了我們應當進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我們理應向花旗國司法制度中好的、優良的陪審團制度學習,向當庭宣判制度學習,向法官獨立辦案不受任何長官意志的影響學習,才能構建司法公正,也才能提升司法公信力。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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