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9章 各自舉證(1 / 2)

小說:律師心語 作者:千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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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善若的美眸掃視了眾人一眼,揚了下手中的證據目錄,帶著強烈的自信,清了清嗓音,開始言“我方共提交四組證據,1、結婚證,證明原告與第三人於1996年11月2日結婚,具有合法的夫妻關係。”

“2、股票交易清單,證明第三人於x年3月12日拋售股票,獲得價款元,此款為夫妻共同財產。”

“3、銀行匯款憑證,證明第三人將夫妻共同財產,拋售股票價款私自轉賬471萬元給被告,其中x年3月12日匯款2oo萬元,x年3月14日匯款22o萬元,x年3月16日匯款51萬元。”

“4、**聊天記錄,證明被告與第三人存在婚外情,被告對第三人已婚的事實知情,被告逼迫第三人與原告離婚,為免於分割財產,第三人和被告合謀轉移財產,第三人私自將其與原告共有的夫妻共同財產471萬元轉移至被告賬戶,用於買房買車,以便二人組建新的家庭。”

林善若條分縷析地說明每一份證據的證明內容,清楚明白。證據形成鏈條,充分證明第三人與被告的非法轉移財產的行為。陳慧英和童老爺子聽得點頭,李也是微笑著看師姐幹練熟稔的帥氣表現。

法官說道“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質證。”

執勤法警將林善若提交的證據拿給李昏君檢視,李昏君坐正了身子,一組組翻看證據後,鎮定自若地表質證意見“對原告提供的第1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現在被告喻可兒才看見結婚照原件,x年1o月9日第三人給喻可兒看過離婚協議書,被告和第三人戀愛時並不知曉第三人已婚。”

“對第2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關聯性有異議。並不能證明該股票出讓款就是原告與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對第3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款項已用於購房和購車,被告本人為了支付購房按揭款還自己出了元。”

“對第4組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該聊天記錄恰恰證實第三人說自己是單身,第三人對被告隱瞞已婚的事實進行接觸,從第三人聊天語言中證實雙方感情逐漸加深。第三人主動表示與原告離婚迎娶被告,涉案款項是第三人自願贈與被告,為以後共同生活做準備。”

李昏君三言兩語對這些證據予以否認,不予認可。聽得陳慧英憤憤不平,生氣地道“可惡。睜眼說瞎話。”

老爺子眼看著兒媳的證據全部被否決,也是氣呼呼地道“現在的人啊,一點都不誠實。”

李安撫他們兩人道“沒事,不是被告不認可,證據就無效的。證據的效力由法官最終決定是否採信。”李的解釋,才讓忿忿不平的二人安靜下來。

證據再被執勤法警交到童逸手中,由第三人童逸進行質證。

老爺子連忙說道“法官大人,對這些證據。我們沒有意見。做人要誠實,要講良心,是真的就要認。說謊說空話沒什麼意思……”

法官點點頭,打斷老爺子的話道“好,第三人的意思本庭已經明白。下面由被告出示證據。”

李昏君看著李得意一笑,庭前已經指使被告收集好了充分的證據,現在是反擊的時刻了。李昏君當即信心十足,大聲道“我方向法庭提交七組證據。

1、1o月2日-1o月9日**聊天記錄19頁。證實第三人化名林楓,謊稱已經離婚1年多。要求與被告見面。

2、1o月1o日**聊天記錄,第2o頁。第三人表示迷戀被告,叫被告前去離婚。

3、被告與前夫的離婚協議,證明被告與第三人接觸後才辦理離婚手續。

4、x年3月12日的**聊天記錄,第三人向被告表示“我的一切都是你的”以及”所有的錢都是我個人的,與姓陳的無關”等承諾,均顯示第三人給付被告款項屬於贈與行為,被告有充足理由相信第三人所贈與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5、商品房買賣合同、付款手續及銀行按揭還款明細,證明房屋的購房人及付款支付人為被告,x年3月—今年1月,共11個月,被告已償還銀行按揭款元。

6、今年1月2o日被告與第三人的通話錄音,證明第三人自行向被告承諾與原告離婚。

7、今年1月22日被告與第三人的通話錄音,證明第三人表示之前的房屋是贈與被告的,現在離婚不了所以要回來,我方認為贈與已經履行,贈與人無權要求返回。”

李昏君顯然是有備而來,提交的證據充分詳實,直接指證童逸的過錯以及證明自身的無辜,將被告洗刷成了一朵白蓮花,半點過錯都沒有。

“原告、第三人表質證意見。”

林善若翻看證據之後,有力地表質證意見,“對證據1、2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而且證明的內容恰恰與被告所說相反,這二份證據充分說明被告與第三人的交往是非法的、不道德的,兩人交往的時候,被告本人與前夫尚未離婚,原告與第三人也是夫妻關係,被告與第三人均是在婚姻期間出軌。這種行為是不道德的非法行為,兩人均存有過錯。”

“對證據3,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證明內容恰恰說明婚內出軌帶來的惡果,被告與前夫離婚。正是因為被告與第三人不正當交往,所以自行拆散了家庭,對被告與第三人的這種關係,應該予以譴責。對此不正當關係帶來的財產損害,應該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對證據4,真實性、合法性無法確認,關聯性有異議,即使是真的聊天記錄。也不能單憑第三人說是其個人財產就算作其個人財產,不能證明該財產屬第三人個人財產。”

“對證據5,真實性無異議,但要說明付款是被告用轉移的471萬元中的3oo萬元所支付,按揭貸款也是用471萬元中的款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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