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章 舊案舊事

小說:追緝大富豪 作者:沙黃

可惜,大約一個月後,我們上面的人在對我們訓話時,說李喆畏罪自殺,投井身亡,說孩子沒有訊息,也不知去向……事情的經過大概如此。

至於具體的尋找經歷,郭自愛見過什麼人,一共走訪過多少村莊,以及收集到有關他們母子的傳聞等等這些寶貴資料,都記錄在他隨身攜帶的筆記本上。

聽完馬驊老人的介紹後,於大海被郭自愛老人忠誠友情的信念所震撼。他暗下決心,一定要查清事實,以撫慰郭自愛老人的在天之靈。

根據自己收集得到的證據,結合郭自愛老人最後幾年的活動情況,憑著多年的辦案經驗,於大海敏感地現這絕不是一起簡單的交通事故逃逸案,而是一起利用交通肇事的方式,掩蓋殺人罪行的故意殺人案。

但是,作為刑事案件,缺少最重要的一環——即,作案動機!

作案動機——假設,殺死郭自愛的目的,是為了阻止他尋找李喆母子(?);搶走那本詳細記錄尋找過程的筆記本,是為了毀掉所有一切與‘李喆母子’有關的資料(?)——那麼,是誰,一個什麼樣的人,因為什麼目的,不惜以故意殺人的方式,阻止郭自愛的調查?有沒有可能,這個人誤以為郭自愛是以尋找他們母子的名義,私下調查李喆溺水失事的經過?

那麼,李喆的溺水失事,其中隱藏著什麼秘密嗎?

可惜,公安福海分局的檔案室,在八十年代後期,因為生過一起火災,所有檔案資料都被毀於一旦。於大海的調查,只能依靠幾位老同事零碎的回憶,試圖揭開這個秘密。

據說,是大王家村的一位村民,因為要用機井澆地時,無意之中,在井裡現李喆的遺體。根據秦法醫解剖推算,溺水已經生一個月左右的時間。

他說雖然正值夏天高溫季節,但因為今年雨水過多,機井內的溫度較低,延緩了屍體的腐爛度。有人記得,當年是勞改農場的領導到現場辨認的屍體,經他確認,死者正是一直沒有歸隊的現行反革命分子、特務家屬李喆。

在這之前,因為李喆沒有按時歸隊,大隊革委會認為她可能潛逃。勞改農場的領導已經到公安局報案。不過,具體案情由誰負責,是誰接待的村民報案,村民是誰,以及勞改農場那位領導到現場辨認屍體等等,所有這些資料,都在那場大火中消失,已經無法核實。

先假設——有沒有這種可能,那具屍體並非是李喆?所以,才會有人阻止郭自愛調查,還搶走他的筆記本?假如這個假設成立,那麼,機井裡的那具女屍是誰?真正的李喆又在哪裡?

假設——對方為什麼一定要殺死郭自愛?因為,按照他的性格,只要活著,這位執著的老人就會繼續調查下去,千方百計尋找老同學的遺孤!

假設——李喆就是溺死在機井中的女人;那麼,她的孩子現在何處?難道是成年後的孩子,在竭力阻止郭自愛的調查嗎?

但是,假如是已經成年的孩子從中作梗,他為什麼阻止父親的老同學尋找自己?也許,他不瞭解郭自愛與自己父母的關係……他有必要一定去殺人嗎?

假設——有沒有這種可能,是與這個孩子有關的人,或者,是他的撫養人,在設法阻止郭自愛尋找孩子?那麼,這個人是誰?

假設——難道是他造成自己母親李喆的死亡嗎?但是,一個四、五歲的小孩,怎麼會殺死自己的親生母親?

也許,還有最後一個假設——李喆就是被人殺死的,然後,設計成失足掉進機井裡,偽造一個溺水身亡的假象。只要這個假設,才能說明對方為什麼為了阻止郭自愛調查,不惜再次殺人。他們陷於了一個死迴圈的情節中,只能用殺人方式掩蓋另一個殺人罪行。

為了證實最後這個假設,於大海幾次到福海分局,找老同事喝酒聊天,尋找所有與之有關的資訊。後來,在幾位同事的幫助下,於大海找到當年參加調查這個案件的一位已經退休老刑警的地址,於大海馬上登門拜訪這位前輩,瞭解當年他對這個案情調查的主要過程,和他本人對這起案子的觀點。

十分可惜,這位老刑警已經患上阿爾茨海默症狀,記憶已經正處在混沌時間長,清醒時間短的晚期階段,他無法提供有價值的線索。

但是,只有一次,在他瞬間清醒中,不時地提到大火。透過其他同事的幫助,於大海得知福海分局生那場大火時,正是他那天值班。對此,他受到處分,被安排內退。

據說,正是受這個原因影響,他患上的阿爾茨海默病,也就是老百姓說的老年痴呆症。

幾年之後,於大海還是偶然得知,當時負責辦案的是時任福海分局刑警隊長,現任局長馬6。這個訊息之所以得知較晚,是因為案子生後沒幾天,他被安排脫產到省裡上學。等一年以後結束學業,他又馬上調到市局工作。這些都是後話。

經過一番縝密思考後,於大海根據這起‘交通事故逃逸案勘查現場’的檔案資料和現場照片,以及自己蒐集到所有案情細節資料等等,結合郭母提供的有關郭自愛尋找古人之子的情況,在列舉六大疑點的基礎上,他寫出一份詳細的分析報告,闡明自己的觀點,正式向市局領導提出重新調查這起‘肇事逃逸案’的申請報告。

先提出異議的,是時任刑警支隊副隊長劉仲偉。他個人認為於大海申請複議報告,雖然看似有理有據,但卻缺少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即想要定性為刑事案件,必須提出一個明確的作案動機。

但是,在這個案件中,於大海沒有提出可以說服人的,有關案犯作案的主要動機方面的證據。假如,硬要往刑事案件這邊靠,比如說,把它定性是一起搶劫案,案犯並沒有搶走被害人身上的三十多塊錢。這三十多塊可不是一筆小錢,它相當於一個職工半個月的工資。所以,你說他是見財起意,搶劫殺人,完全是不成立的。

另一位提出質疑觀點的,是一位年齡比較大的領導。他說關於郭自愛家屬提出的,死者是因為筆記本等這些東西,被人有預謀地故意殺害,這有點勉強,也講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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