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是兇手5

此案或許還有一位同血型的男性參與,而警察卻根本未將此事置於考慮之內。案件調查絕不可忽略任何可能。因此,僅以被告為aB血型而認定其涉嫌是錯誤的。

被告的情形則約略如下

於4點35分之前,有和被告素不相識的四個人曾經目擊過被告在小路上朝和被害者的家相反方向行走。4點5o分左右時,另外的人看到被告在同一條小路上離前述地點更遠的一英里處繼續朝同一方向行走。這個人甚至於在被告的搭訕之下,停步下來就地閒聊約15分鐘,而5點25分時有人於離此約半里的路上看到正在向自宅方向行走的被告。巴特勒夫人家到水潭的距離約有一又四分之一英里。

依據推定,被害者行走這段距離的時間約為2o分鐘,因此,步行至水潭的時間應為4點35分左右。而被告第一次被四個人目擊到的時間為4點半至4點35分之間,由該地點至水潭的距離有二又二分之一英里,因此,被告於4點半時絕不可能在水潭附近。倘若假定被告為真兇,被告必須於被害者離開巴特勒夫人家後與之同行,本身前後行走三又四分之一英里路程(其中之一部分為與被害者並肩行走),於2o分至25分鐘內完成追蹤、交-媾、殺人等等事宜,事後還將被害者的帽子、鞋子、提袋等物置放在河堤上。被告於被害者之屍體被現後的兩三個小時內就遭到逮捕,卻強調自身不在場證明,此一抗辯在驗屍、陪審以及接受偵訊的階段以及公審時始終如此。原告對這一點未舉出任何反駁,也對證人們為此項抗辯所做的證詞的可信性未有任何置疑。

雖然證人們在時間因素上的證詞各有些細微脫節,然而於事件生之翌日經過慎重的核對後,現這些人的證詞確實大致符合事實。在如此的情形之下,被告應無照起訴書內容被判刑的理由。然而,此一事件已轟動一時,被告甚受世人公憤,倘若法院將他判為無罪,一定會受到社會輿論的嚴重攻擊。因此,本案可謂司職人員以沉著冷靜態度完成其使命的良好事例。

此一事件可以說根本欠缺陪審團據以審理罪狀的確切罪證。被害者在受到被告的誘惑而與之巫山雲雨一度,等到被告離開後自慚失身而投潭自殺,這不是不可能的事情;又,被害者在和被告於酒廊會面的這一天早上曾經走路至市場,當晚徹夜狂舞而滴水未進,又在菜圃上跋涉長程,因此,坐在水潭邊緣從攜帶的衣袋中取出馬靴準備和舞鞋換過來時,由於過度的疲勞而一時不慎跌落潭中,這也有可能。

被告將被害者強-奸後,惟恐後者將此事宣揚出去,於是將其推落潭中,以求殺人滅口,這只是純粹的臆測而已。由被害者與被告徹夜待在一起以及訪問巴特勒夫人家時意氣風的情形來看,交-媾之事出於自願應毋庸置疑。

又,沾有血漬的野草上露珠未見掉落,依此而做推論,其根據同樣薄弱。因為無人能證明野草結露乃在血漬沾上之前,相反,被告及被害者雖然該夜曾經確在相對方向的草叢中,而該草叢卻未見到兩人的足跡。

倘若被告的不在場證明不完整,被告和被害者分手後未曾遇見任何人,而被告和被害者當晚確實在未見足跡的相對方向的草叢中同在——在這個情形之下,被告則無以狡賴,在罪證確鑿之下,被判死刑也死有餘辜。然而,以上事實皆與犯罪事實風馬牛不相干,因此,在罪證不足之下,將被告判為無罪乃當然之事。

閱讀完畢後,田春達說我為如此類似的案例的存在而覺得驚訝。雖然這是在外國生的事例,由於生活在地球上的是同樣的人類,因此,同樣情形生應該也不足為奇吧?看到這個差不多同樣的案例我更堅定了我的想法。

田春達又說“根據前面調查材料的敘述,被害者賀杉是在被告任平的花言巧語之下被帶到現場的,賀杉根本不認識任平這個人。可是女人被陌生男人搭訕時,哪個不起本能的戒心呢?何況被告只是一家小旅館的雜工而已,長相又很一般。被害者會乖乖地跟著這樣的男人走,我認為不太可能。何況去的是人跡稀少的地方,而且當時天色已暗。被害者是在酒吧上班的女人,據說為了賺錢不惜賣身,可是,被告哪裡有這樣的錢呢?”

“這麼說,你認為賀杉是和她的情人一起到那個現場的,是不是這樣呢?”郝東說。

“這應該是唯一的可能吧?賀杉是搭乘6點的公交車在紅葉谷站下車的。她走過吊橋是7點鐘的時候,這期間她是在車站前等待搭乘下一班公交車來到的情人,然後相偕到現場的吧?那一線公交車每半小時有一班,所以她的情人應該是搭乘6點半的班車才對。這樣,兩人有說有笑地漫步過去,走到吊橋時應該是7點前後了。”

由車站步行至吊橋的時間應該以2o分鐘為標準,然而,一對情侶邊談邊行走時度會慢一些。在如此漫步的情形之下,剛好和橋邊木炭店主的女兒所說的於7點的電視新聞前看到穿紅色衣服的人走過吊橋的時間吻合。

田春達認為現了可以推翻前面任平有罪論點的突破口。他對郝東繼續談了他的見解

前面的調查材料說被告持有被害者的銀項鍊為唯一的物證。持有被害者在死亡之前所持的物品,以此證明被告為真兇,其證據力不可謂不大。然而,依據被告的供述,此物是在紅葉谷車站前的鐘錶店牆角所拾得。項鍊極其細緻,女人由脖頸脫落而不知覺之事時有所聞。本證物項鍊的掛鉤部分確有鬆脫現象,因此不能斷定為被暴力所拉斷。由此說來,被害者走過鐘錶店前時,項鍊掉落而未曾知覺,不是不可能的事。換句話說,被告持有此物,不能據以斷定為其犯罪結果。

何況被告曾經於24日晚1o點鐘,將此物贈予同在“春秋山莊”工作的女服務員田蓮。被害者的死亡時刻為24日下午6點至8點之間,假定行兇時刻為7點至8點之間,以兇手的心理而言,有人會將被害者的東西,於行兇數小時後輕易贈予別人嗎?暫且不談事過境遷後會如何,天底下真有這樣的兇手肯將證明自己犯罪的物器在行兇後不久贈予他人嗎?由於擔心被警察搜查到,兇手通常會把這類東西儘可能隱藏,這是自然的心理。被告之所為,不正是銀項鍊在路上拾得的反證嗎?又,依據前面調查材料內容,由被害者體內採到精-液的血型為aB型。而被告血型為aB型。依這種情形推測被告曾經對被害者有所侵犯乃為人之常情。

然而,以此斷定唯有被告與被害者之間生過性-交關係,其根據未免過於薄弱。被害者生前在和被告性-交之後,很快又與另外的男人生關係,這樣的事情不是絕不可能。第二個男人的血型如為B型,其精-液由於在被害者陰-道內和先前的被告之aB型混合,採取到之體液只能驗明為aB型。女性在短暫的時間內前後與兩名男性生關係,這不是稀有之事,尤以受到強暴情形下為多。而本案由於認定性-交物件為被告一人,因此,警察根本未做此分析檢查,僅以如前所述,一見如aB型之精-液,即斷定其為被告是不正確的。當時或許還有一名B型血的男人與女人性-交。

喜歡破案專家請大家收藏破案專家本站更新度全網最快。

本站所有小說均來源於會員自主上傳,如侵犯你的權益請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刪除。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4 https://www.lwxszw.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