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7章 甩鍋

小說:草根律師也有春天 作者:霖沛

不知道是不是王川提交的證據比他多的緣故,金絲眼鏡男律師看著王川當庭提交的證據,一臉的不爽。

“第一份證據,十份週報;第二份證據,被告公司的會議記錄,原告認可。”金絲眼鏡男律師表質證意見之前將被告的證據遞給了原告孫靜,與孫靜溝通了幾句後,說道。

“第三份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律師函中原告的工作內容是律師的筆誤,不應該作為認定工作內容的證據。”金絲眼鏡男律師對這份律師函很熟悉。

能不熟悉嗎!這份律師函是他讓手下的小律師寫的,他當時沒太在意,沒想到被被告律師抓到了把柄,成了對方的證據,他能不氣嗎!但是木已成舟,他只能將責任推到手下小律師身上。

其實這也不懶他手下的小律師,工作內容全是客戶孫靜說的,可惜因為他與孫靜是老朋友,接案時沒做筆錄,雙方真揪扯起來,他是拿不出證據的。

所以上次勞動仲裁開庭後,他便有了個主意――帥鍋。

“第四份證據不認可,人事專員辭職與否與本案無關。”其實金絲眼鏡男律師也知道,這麼說法官未必會認可,但是在客戶面前即便明知道沒理他也得無理攪三分。

“第五份證據不認可,員工手冊沒有公示,對公司員工不生效。

第六份證據不認可,其他員工是否簽署勞動合同與本案無關。

第七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原告要求被告簽署勞動合同,被告一直不給恢復,所以原告才離職的。

第八份證據不認可,被告的加班制度,原告不清楚,原告工作時間出正常的一日八小時的工作時間,應該被認定為加班。

另外,被告提交的員工加班記錄是他們自己單方製作的,原告不認可。

質證完畢!”金絲眼鏡男律師道。

原告質證完畢後,王川掃了一眼下面坐著的學生,有些人已經在交頭接耳了,只是考慮到現在正在進行庭審,說話的聲音很小。片刻後便停止了議論。

“被告,公司的人事專員是在什麼時間辦理的離職手續,是交接表上的時間嗎?”男法官翻閱了證據後,問道。

“離職時間與交接表上的時間一致。”王川道。

“原告入職公司後,一開始主管什麼業務?”男法官繼續問道。

“主要是行政人事工作。人事這塊是她分管的。”王川道。

“一開始就分管人事管理,為什麼公司還要出具會議記錄對兩個副總的工作進行的劃分?”男法官追問道。

“之前原告入職時,被告的總經理對兩個副總的工作只是做了口頭劃分,並未落實到紙面上。

後來隨著工作的開展,下屬對兩個副總的工作分工不是太清楚,為了便於開展工作,被告召開管理層會議,對兩位副總的工作進行了明確劃分,並以文的形式傳達給了全體員工。”

王川之前問過沈大頭,為什麼在孫靜入職一個月後才召開會議進行兩個副總的工作劃分。當時沈大頭說是前期要看看孫副總的工作能力,然後再分工,但是庭審現場王川不會這麼說。

“原告,入職時你的工作是什麼?”男法官轉頭看向原告問道。

“原告當時……”金絲眼鏡男律師剛說到一半,男法官打斷了他。

“請原告本人回答。”男法官表情嚴肅道。

“我剛入職時的工作?……當時好像除了業務上的事,我都管,事情挺雜的,直到後來召開會議對我和另外一個副總的工作進行明確劃分,我才輕鬆一點。當時我經常加班到半夜……”孫靜想了片刻道。

“你當時管人事嗎?”男法官又問道。

“嗯.......不……不負責。”孫靜有些猶豫,轉頭看向金絲眼鏡男律師。

“被告,你們說原告當時負責人事工作有證據嗎?”男法官見員工猶猶豫豫的轉頭問道。

“員工入職後負責人事工作,證據……”王川看向歐陽德。所有的證據都在歐陽德手裡。

“我們有一份員工入職審批表,簽訂的時間是在原告入職後的第十二天,人事審批一欄除了人事專員的簽字外,還有原告的簽字。足以證明原告當時負責人事工作。”王川說完,將入職檔案的原件和影印件提交給了法官。

這份入職審批檔案是在歐陽德與飛騰遊戲公司的行政專員溝通後,在近百份入職檔案裡找了半天兒才挑出來的,僅此一份。

當時歐陽德覺得這份檔案與原告有關便留下了,沒想到今天真用上了。

法官看了入職檔案後,給了原告一份影印件“原告,你們看下。”

“這份檔案是我簽署的,當時好像總經理不在,所以我就簽了。”原告孫靜道。

“原告,當時人事專員歸誰管?”法官問道。

“之前我不知道,我來後,總經理不在時都是我審批檔案,但是我不實際管理人事部門。”原告孫靜道。

“原告,公司的人事專員離職後,人事工作由誰負責。”法官問道。

“不是我。由其他人負責的。”原告孫靜神色略顯慌亂道。

可能之前金絲眼鏡男律師跟她溝透過相關注意事項,所以她才會如此。

雖然沒有測謊儀給人的壓力大,但是開庭時當著法官的面說謊也是很考驗人的心裡素質的!除了經常出庭的律師和蓄謀已久心裡素質過硬的當事人外,很少有人會不受影響。

“由其他人負責?具體由誰負責?”法官打破砂鍋問到底。

“時間長了,我不記得了。”原告孫靜低著頭不敢看法官的眼鏡。

“原告,你是因為什麼提出的離職?公司是否存在拖欠工資或者沒繳納社保的情況?”法官換了問題。

“原告沒有辭職,是被告不與原告簽署勞動合同,迫使原告離開的公司。”金絲眼鏡男律師狡辯道。

“原告代理人,你說原告是被迫離開的公司,但是為什麼協議上寫著原告因個人原因,雙方達成一致,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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