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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章 一场不漂亮的翻案(第1页)

判书第一行没有“无罪”二字。

七月初七,大理寺东审堂三门全开。谢持正坐在正中,严晦与冯启分列左右。三人面前各有一份意见,纸边颜色不同,最后并成的定谳书足有十九页。

沈家五个人没有再坐成一排。

沈砺安坐在被审席。程素问、沈砚白、沈棠宁和沈玉满的席位被移到右侧,四张身份牌各写一人姓名,不再共用“沈氏罪眷”一牌。

这还不是恢复民籍。

只是判决宣读以前,先不让一个人的罪替四个人占住位置。

谢持正先读河九。

“承熙十二年五月,沈砺安于九张未填材料、数量、船次与工段的水部急料验工式上预签并盖副印,违反验物后填单、登记副验、封闭空栏之制。此项事实,本人承认,九张同期目录及河九原式相互支持。”

沈砺安没有抬头。

“河九原式之‘北路军粮一万石’、日期及二十六人名,形成于签印受湿之后;后填墨与承熙十二年刑部夏制玄字墨高度相合。原判认定沈砺安验见军粮、亲填或授意填写死人名单、借河料名目侵吞粮银,证据不足,撤销。”

旁听席没有响动。

顾二娘坐在最后一排。她昨日已经说过,没做的罪不该强留。今日真听见“撤销”,也没有替沈家松气。

严晦接着读第二项。

河九出现无实物副回、船名无法核验、送核驿吏坠河后,沈砺安没有按异常验单程序上报,反而烧毁自己留下的核问副抄。这证明他隐匿了应交官署追查的异常,也破坏了此后还原经手过程的一条材料链。

“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驿吏必遭灭口,不能证明沈砺安因分赃烧抄,也不能证明他知道军粮栏将使用死人姓名。”

冯启在自己的意见页上保留了一行异议。

他认为沈砺安身为水部员外郎,明知真签可能被继续利用仍销毁副抄,主观过失已重,不该只写“失于上报”。严晦则认为“隐匿”容易让人误以为他已经知道后填全貌,应限为“隐匿异常,不证知悉全部造假”。

定谳书留下两人的分歧,采用后一句。

第三项是六十三名疏。

上疏和三日后撤回都有收目录。十二座石包坟是沈砺安亲见,其余死亡、同名与无籍劳工当时混杂。他说陆慎之曾以家人获罪相压,又承诺内部迁册,目前只有单方陈述。

判书没有写陆慎之威胁成立。

也没有因为威胁缺少旁证,便把撤疏写成沈砺安主动参与死名运粮。

“沈砺安可请求限定复核期限,可将亲见石坟与其余弱证分送,亦可另向御史台封存附表,均未实行。撤疏后又未依原文号追问。认定其为避家人风险并相信内部处置,放弃持续报告职责。不得据此认定通敌、分赃或授意继续冒名。”

第四项才是青峡洪灾。

无号降水札生在承熙十五年二月。沈砺安拒绝把水位降低三尺,保住六县四十一万三千余亩春灌。依据当时水位、军粮路线和会签缺失,这一工程判断有事实基础,不构成抗拒合法调水令。

“六月初六,青峡水位仍低于警戒一尺七寸。次日,承熙十二年曾以铁水封死的西泄闸被强行开启。现无证据证明沈砺安开闸、命人开闸,或与开闸者事前合谋。”

顾二娘身旁的木匠握紧了装鞋的布包。

谢持正没有停。

“但自假送令人出现、第三班河工失踪起,沈砺安已能预见有人绕过正式程序干预青峡。他未向值房留副本,未请六县联签,未将假令、假身份、河九异常及河工失踪并案上报,也未在权限内增设副锁、两署交叉巡守和低巷预警准备。认定失察与未尽增防职责。”

“上述措施若实行,能否阻止开闸、能否使顾石生等具体死者生还,证据不足。故不认定其故意致灾,也不将每一死亡结果直接归由沈砺安承担。”

木匠站了起来。

差役没有拔刀,只让他先报姓名。

“卢守义。”他说,“我女儿卢小鹃那只鞋,算进哪里?”

谢持正答:“算家属认领遗物,进入青峡失踪者复核,不算已确认遗体,也不作为沈砺安直接致死的单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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