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過年,現在是2月13日,農曆12月24號過小年的日子,父親已經交代要在農曆12月27號即2月15日前趕回家,今天終於將姚蓮花殺夫案給辦好了,今天下午和晚上再處理下雜事,2月14日上午開車經京廣高直接回家,爭取當天趕到家裡吃晚飯。
李舉起酒杯,提議道“來,今天是過小年的日子,我們有緣相聚在一起,大家一起幹杯!”
大家紛紛站起來,笑著舉杯相慶祝。
李他們吃得正歡,網際網路上關於姚蓮花殺夫案討論的也正熱鬧。
華夏法院網和最高檢網站都對該案有專題報道,各大入口網站也是紛紛報道。
“受暴婦女憤而殺夫,法官輕判五年”
“全國例反家暴專家出庭作證”
“專家出庭作證,殺夫只判五年”……
風皇傳媒更是以全國反家暴第一大案,對姚蓮花殺夫案進行全程跟蹤報道,甚至還將李作為民意代表在民大上提出的議案特別進行了報道。
鋪天蓋地的宣傳下面,是各色評論。這個判決刺痛了不少人的眼睛,帶給網民們理智和情感上的雙重衝擊。
有人大呼量刑偏輕,有人帶著複雜的情緒調侃“感謝老婆不殺之恩”,當然也有人不置可否,還有人為這個量刑拍手叫好。不過,不管怎麼說,家庭暴力這個詞一下進入了公眾視野,引了人們的討論。
還有人討論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正當性,有人質疑劉豔的專業性。有人懷疑劉豔的立場傾向,但更多的人對劉豔出庭作證是持肯定的立場,對姚蓮花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是歡迎贊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刑事審判庭庭長,北晶大學法律系外國刑法專業碩士,從事刑事審判近3o年的月獨白大法官接受風皇傳媒的專訪時。是這樣評價涉家暴刑事庭審中專家證人出庭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今日,深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故意殺人案件審理中,為查清案件起因是否涉及家庭暴力以及被告人是否屬於以暴制暴而故意殺人,引入家暴問題專家出庭接受控辯審三方面詢問,並就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提供專家意見。
此舉經媒體報道後,受到社會各界。特別是婦女法律界的高度憑藉,也引了法院系統內部對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討論。對此我有如下看法
一、家暴專家出庭合法。《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二、三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堅定意見提出意見。法庭對於上述申請,應當作出同意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華夏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87條第一、二款規定。對案件中的虎在你們性問題需要鑑定,但沒有法定司法鑑定機構,或者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檢驗,檢驗報告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參考。
2oo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公佈對網民31個意見建議答覆情況”中稱‘專家證人制度在我國實施時間不長,但最高人民法院十分強調要注重揮專家證人的作用,積極鼓勵和支援當事人聘請專家證人出庭說明專門性問題。並促使當事人及其聘請專家進行充分有效的對質,更好地幫助認定專業技術實施。
該答覆表明專家證人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適用情況。
由此可見,立法極其適用解釋已經確認法院允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為查清案件事實出庭就專業性問題作證。
姚蓮花殺夫案中家暴問題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符合法律規定。深鵬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涉家暴刑事案件中引入家暴問題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舉措,是依法進行的極有益的實踐探索。
二、家暴專家出庭的必要性。司法裁判是根據現有證據推定已經生的未知實施的專門活動。當今社會分工日益細化,新興領域越來越多。
其中,家庭暴力關係中雙方的互動關係及家庭暴力引故意殺人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屬於法官不熟悉的專業領域。
家暴問題專家證人參與刑事案件庭審,接受各方交叉詢問。可以比較全面、深入地釐清家暴問題的本質特徵,揭示待證事實真相。彌補法官因缺乏專業知識可能導致裁判不公的缺陷。
目前,生在婚姻家庭關係中的故意殺人案件中。有的是因普通婚戀家庭糾紛引起的,有的是因長期家暴引。後者又可分為施暴人長期對受暴人施暴導致受暴人死亡,以及受暴人以暴制暴殺死施暴人兩類。
在後一類案件中,專家證人可以解釋被告人殺害被害人的內心起因是否為制止、擺脫被害人長期的暴力行為,殺人行為是否在不堪忍受、別無選擇的情況下生,個別案件中被告人的殺人手段殘忍,是否與佈置對方於死地,自己就將被殺死的長期受暴所致的極度恐懼心理有關等現象。
法庭聽取專家意見後,若認為專家的解釋具有合理性,則可認定被害人在案件期以上存在嚴重過錯,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相對較小,一般可對被告人按照《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情節較輕’處罰。
沒有家庭暴力專家證人的協助,法院很難無法客觀認定被告人的作案動機因何產生,也難以理解準確評估被告人在案起因上的過錯責任,其結果很可能導致對被告人的量刑失衡。因此,家暴問題專家證人參與刑事案件庭審極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