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8章 追查真兇(1 / 2)

小說:讀心律師 作者:千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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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第四十九條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

三、訴訟參加人

第五十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記的為準,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法人,以其正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負責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已經變更,但未完成登記,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要求代表法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在訴訟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繼續進行訴訟,並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原法定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前款規定,適用於其他組織參加的訴訟。

第五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第五十三條法人非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雖依法設立,但沒有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為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五十五條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

第五十六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第五十七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提起訴訟的,以接受勞務一方為被告。

第五十八條在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以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為當事人。當事人主張勞務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的,該勞務派遣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五十九條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當事人。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經營者的基本資訊。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登記的經營者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條在訴訟中,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第六十二條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登記而未登記,行為人即以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後。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企業法人合併的,因合併前的民事活動生的糾紛,以合併後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四條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並登出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登出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

第六十五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第六十六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第六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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