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

小說:讀心律師電視劇 作者:千郡

薛東板著一張黑胖臉,死死地瞪了李一眼,隨即大聲表辯論意見,“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表如下辯論意見。被告人搶劫罪名不成立,應予無罪釋放。”

“先,我要指出對方訴訟代理人三個錯誤。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一個錯誤是有罪類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有個前置條件,那就是行為人先行實施了傷害、**等犯罪行為。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生性行為,根本不是犯罪行為,不滿足該條款規定的前置條件。”

“對此,我要特別指出,本案被告人沒有犯下前置性的犯罪行為,該條規定在本案中根本不適用。而被告在引用該條款時,犯了有罪類推的毛病,直接透過類比手法進行推定。”

“第八條規定,男子qj女性,犯了qj罪,qj完畢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受害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qj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訴訟代理人據此類比推定被告人性侵了男性,被告人拿走了男性的財物,應以搶劫罪進行處罰。”

“從訴訟代理人的思路邏輯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訴訟代理人運用了有罪類比推定。而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禁止有罪類比推定!因此,請求法庭不予支援訴訟代理人觀點。”

“訴訟代理人所犯第二個錯誤是指責被告人屬入戶搶劫。根據2ooo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

“2oo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依據簽署解釋,對於“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範,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

“具體到本案中,被告人在酒店中與受害人王旭東生性行為,然後拿走收藏nei衣物,事情生在酒店之中,按照法律規定,根本不屬於入戶搶劫的範疇。”

“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三個錯誤就是無視被告人是圈內知名的gay,其有收藏nei衣物的特殊癖好,這癖好在gay圈中廣為人知。所以與他生性行為的男性都應該瞭解、預設其收走nei衣並加以收藏。”

“由訴訟代理人的三個錯誤,我們可以明確地指出訴訟代理人類比推理錯誤,本案中被告人與男性生性行為根本不構成犯罪,而拿走nei衣物屬於與男性生性行為的整體過程之中,不能單項割裂出來看一個具體的動作。且被告人收走nei衣物,也是一貫的習慣,與之交往的男性都是預設,被告人本人沒有也沒必要去非法佔有nei衣。”

“因此,我方要求宣判被告人無罪,當庭釋放!”

薛東一番歪理越說越來勁,一張胖臉由於異樣的興奮,露出大塊潮紅之色。李仁勇見薛東說得頭頭是道,不由得微微點點頭,臉上重現散出得意地冷笑,挑釁似地看著李和眾多受害人。

受害人們聽得忿忿不平,竟然有如此無恥的人,明明法律規定了有罪,還在胡攪蠻纏,不知絲毫悔改,真是可惡!

李當即毫不客氣地駁斥道“對方辯護人缺乏基本法律常識。對方辯護人說,我方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是有罪類比推定。我方特別提醒下對方辯護人,我們不是在有罪類比推定,而是認為本案應該直接適用這條規定。”

“本案案情完全符合該條規定。被告人犯罪過程中,第一個法律關係是被告人暴力性侵包括王旭東在內的37名男性受害人,這個法律關係是事實,雖然法律沒有規定是犯罪,但絕對是違法行為。在實施這一違法行為之後,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被告人再劫取受害人的衣物,應以此前所實施的違法行為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因此,本案完全適用第八條的規定,而不是將本案情況與第八條規定類比推理!”

“此外,特別提醒對方辯護人,其在辯論的過程中,也明確地將本案分成兩個法律關係,一個是被告人性侵了男性受害人,一個是被告人拿走了他人的nei衣物。也就是說辯護人自己也知道並承認本案存在兩個法律關係。”

“對於入戶搶劫,請對方辯護人注意27名受害人的陳述中,其中有9名受害人控訴被告人在受害人家裡或出租房內對其進行性侵搶劫,按照《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規定,完全符合入戶搶**形。因此,被告人屬入戶搶劫。”

“對方辯護人說被告人是圈內知名的gay,因此受害人就應知道其性取向,自願被其性侵,自願被其搶走衣物收藏。這是純粹的強盜邏輯。被告人是gay,並不代表受害人全是gay,全部自願被性侵,自願被搶走衣物。從27名受害人的控述來看,他們完全是被暴力傷害,傷害後被搶走nei衣物。對方辯護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來抗辯受害人的控訴。”

“按照對方的邏輯,殺人犯殺了人,因為兇手是人人皆知的殺人犯,死者就應該是自願被殺人犯所殺,殺人犯不應為此接受懲處。由此可見,對方辯護人的邏輯是多麼的可笑!”

“至於被告人劫走了受害人的衣物,受害人的合法財產nei衣物立刻脫離了受害人的掌控,被告人就已經構成了搶劫犯罪既遂。至於被告人收藏這些搶劫得到的nei衣物,是被告人對贓物的後續處理使用。”

“因此,我方認為被告人搶劫既遂,且屬入戶搶劫、多次搶劫,理應從重處罰,判處死刑!”

李完全站在法律的角度進行闡述,分析透徹入理,將法律關係闡述得清楚明白,將整個事實以法律觀點形成完整分析,環環相扣,直指被告人李仁勇有罪。

不光受害人,就連合議庭成員都專注地聽著。李表完畢之後,審判長不著痕跡地輕輕點了點頭。

如此犀利完整的辯論意見,很難反駁,薛東一時間沉默了。

“被告人方是否有新的辯論意見?”審判長催促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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