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不是兇手3

任平的血型確實為aB型。這一點對他也相當不利。

另外,警方現他原來有兩次前科記錄。其中之一為欺詐罪,另一則是和人打架。警方利用將任平以重要嫌疑人身份留置紅葉谷公安分局的時間,派人強制搜尋過他在“春秋山莊”的房間。可是,沒有現到任何和殺害賀杉有關的證據物品。

一項非常重要的東西卻在這之後被現了。在“春秋山莊”工作的女服務員田蓮交給警察一個附有墜子的銀項鍊,說是任平於24日夜晚送給她的。這個墜子上有維納斯像的浮雕,在裡面的是被害者母親的照片。警方因而認定任平為殺人兇手,將他拘留。

任平在接受審訊時的供述如下我在商店買到客人託我買的小食品時,店裡的時鐘指著6點45分。我說“已經這麼晚了”,那個店員也回頭望了一下時鐘。從店裡出來後,我緩慢地走著返回的路。前面說過這一天我特別疲倦,而且也沒有腳踏車,所以我故意走得慢一點。回到旅館後馬上又得幹活,我怎麼不看看商店的櫥窗,趁機偷閒一下呢?這條街在快分岔到小道的地方有一家鐘錶店。我在這裡看櫥窗裡的手錶大約有5分鐘。因為我的手錶舊了,正有意換一隻新的,所以看一下嘛。看完表後偶然低頭時,我無意間看到一個掉在牆角的白色的小東西。撿起來才知道這原來是一條女人掛在脖子上的有墜子的項鍊。墜子上有西洋女人的側臉浮雕。我想這個東西掉在這裡已有一些時候了,只是沒有被人現。我左顧右盼後看到沒有人注意,於是就把它放在口袋裡了。回來的路上我沒有遇到任何熟人。因此,我回到“春秋山莊”的時間晚了一些。回到旅館門口的時候,隔壁大嬸好像對我說了什麼,可是我因為急著要進去,所以並沒有回答她的話。

我把口袋裡的小食品拿出來遞給女服務員田蓮,要她交給客人時,本來想把放在另一邊口袋裡的項鍊拿出來送她。可是,我想這時候把這個東西拿出來不太好,晚些時候送給她也不遲。田蓮對我很照顧,我對她有好感。後來大概是晚間1o點鐘左右吧,我到旅館去看洗澡水有沒有燒熱時,在旅館的門口遇見了田蓮。我從口袋裡掏出這條項鍊對她說“我在路上撿到這個,你有興趣就送給你。”田蓮接到時說了聲“謝了”,瀏覽一番後又說“這好像是進口貨,我會好好珍藏的。”我在小道前邊的鐘錶店的牆角撿到這條項鍊是事實,我絕不是偷來的。

女服務員田蓮的證詞和任平的供詞完全一致。偵查人員詢問任平於7點半前回到“春秋山莊”時的神態如何,她做了這樣的敘述“我記得任平當時有些氣喘,似乎還有些慌張。我想不到他送我的項鍊是那個淹死了的女人的東西,所以沒有早些時候向警察報告。等到任平被警察傳訊時,我怕帶著這樣的東西會受到連累,所以才向警察報告。任平把項鍊送給我時,只是說‘我在路上撿到這個,你有興趣就送給你’,當時他的神態並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

既然有如此有力的物證,任平的涉嫌已基本認定。他於是被扣押了。

認為他有罪的刑警以下列各點證明被告任平的罪狀。

一、任平持有被害者的項鍊。其所謂撿到的乃是謊話。

二、殘留於被害者陰-道內的精液為血液aB型男子的精液,此與任平血型吻合。

三、任平由“春秋山莊”至紅葉谷車站前商店步行往返所費時間過長。通常只需要五六十分鐘的路程,實際花費時間達78分鐘。多出的時間可推定為任平對賀杉犯罪所費。

四、任平在去的路上曾經為熟人所目擊,但在回程上則無。根據推測,任平在歸程上行色似乎相當倉促。“春秋山莊”的鄰居大嬸曾經目擊他回來時的神態證明說“匆匆忙忙地回來,和他搭訕也沒有理會”,以及該旅館女服務員田蓮作證說“任平回來時神態慌張,而且略微顯得興奮。”被告行兇後之神態不難由此推測。

部分刑警基於以上的事實做了這樣的推定——任平於6點1o分從“春秋山莊”徒步走出後,曾經在路上遇見兩個熟人,而後於6點4o分左右抵達車站前的商店。他在這裡買小食品費時約5分鐘,於6點45分左右走出商店。他大概這時在車站前看到賀杉,於是向她搭訕。被害者賀杉搭乘下午6點1o分抵達的公交車在紅葉谷站下車,而後於7點5分前走過吊橋,這段時間她可能是在車站前徘徊著。由前後時間來推測,被告所稱在車站前馬路上遇見被害者一詞應無疑義。

被告和被害者素不相識,只是見色起意,於是用花言巧語誘惑被害者,一起走過前往吊橋的前小道,於7點前走過這座吊橋,依據位於該吊橋北岸東側木炭店主的女兒證詞,她於電視正在播報7點前的廣告時,曾經目擊過一名穿紅色衣服的女人和一名男人一起走過吊橋。雖然這個男人的樣子和服裝由於黃昏薄暗和距離太遠,無法確切辨認,但穿紅色衣服的女人為被害者賀杉,而同行的男人即為被告,這一點該不難判斷。

依據推測,走過吊橋後,被告將被害者帶至草地,同時向她要求做-愛。由於被害者極力抵抗,因此其項鍊很有可能為被告所拉斷,或在扭打之際掉落。

被告終於以蠻力將被害者壓服,以強暴方式逞其獸慾。被害者事後心有不甘,可能聲言要向警署報案,或大吵大鬧不已。有人於下午7點多鐘時聽到自現場附近的女人的叫聲。此為證明。

根據推定,頓起殺意的被告由背後將被害者猛力推落河水中而使她溺斃。被害者的手腳雖有數處擦傷,但這是因和被告扭打、由背後被推落河裡時碰傷的。被害者的屍體流至下游後,到現場所——因岩礁而構成的死潭處滯留。

依據推測,被告曾經將被害者的手提皮包往河裡丟棄,只是河心水流相當湍急,手提皮包因而未沉落水底而被衝至下游,始終未被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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