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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法庭上她想起了昨晚的味道(第3页)

穿法袍的动作她已经重复了将近三年,熟练到不需要镜子就能把每一个褶皱都抚平。

右手伸进右袖,左手伸进左袖,双肩一耸,袍身落下来覆盖住了白衬衫和黑西裤,前襟的拉链从腰部拉到胸口,再从胸口拉到领口的法徽正下方。

法袍在拉链合拢的过程中把F杯胸部的轮廓完全包裹了起来,但并没有消除那个轮廓,只是给了它一层更庄严的外衣,黑色面料在胸前被撑出了两个饱满的弧线。

九点二十八分,沈清禾夹着案卷走出办公室。

走廊尽头的第三审判庭的大门开着,门口立着一块白色的公告牌,上面夹着今天的排期表:

“9:30-11:30(2025)临民初字第2847号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审判长:沈清禾”

书记员小赵已经在审判席的侧面坐好了,笔记本电脑打开着,手放在键盘上准备记录。

沈清禾走上审判台,坐进了那把高背转椅。

审判台的桌面是深棕色的胡桃木贴面,桌面上放着案卷、法槌、一杯书记员提前倒好的温水。

台下,原告席上坐着一个穿深灰色西装的中年女人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律师;被告席上坐着一个穿黑色Polo衫的中年男人和一个年轻的女律师,被告的表情有些僵硬,嘴角微微下撇。

旁听席上稀稀拉拉坐着四五个人,其中一个抱着膝盖在低头看手机。

“全体起立。”

书记员小赵的声音在法庭里回荡了一下。

哗啦一声,所有人站了起来。

沈清禾拿起法槌,敲了一下。

“啪。”

“本庭现在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是本案审判长沈清禾,书记员赵明宇,请各方当事人核实身份后就座。”

声音清晰、节奏稳定、音量适中,每个字从嘴唇里出来的时候都经过了专业训练的校准,和这间法庭里的灯光一样均匀。

“原告,请陈述你的身份信息。”

那个穿深灰色西装的中年女人站了起来。

三十七岁的脸上有明显的黑眼圈,眼角的细纹比同龄人深,但脊背挺得很直,像是用了很大的力气才把自己撑在那个直立的姿势上。

“我叫张丽萍,女,1988年3月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滨湖区翠苑小区12栋601室,身份证号码。。。。。。”

“被告,请核实。”

黑色Polo衫的男人站起来,比刚才坐着的时候看起来高了不少,一米八几的个头,但肩膀微微佝偻着,像是在这间法庭的灯光下不自觉地想把自己缩小一些。

“刘维国,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临江市滨湖区翠苑小区12栋601室,身份证号码。。。。。。”

“好,原告代理人请发言。”

“审判长,我是原告张丽萍的诉讼代理人,北方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涛。”

原告的代理律师站起来推了一下眼镜,翻开了手里的文件夹。

“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在临江市滨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刘心怡,现年8岁,在临江市滨湖区第二实验小学就读,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23年以前未出现重大矛盾,2024年3月起,原告发现被告行为异常,多次以加班、出差为由夜不归宿,经原告调查核实,被告自2024年3月起与案外人王某某存在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原告现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手机中与案外人王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共七页,内容包含大量暧昧性表述及约定见面时间地点的对话。”

“证据二,临江市鸿运大酒店的住宿登记记录,显示被告刘维国于2024年3月至2024年9月期间,在该酒店登记入住二十三次,其中十九次的同住人登记为王某某。”

沈清禾在审判台上看着原告律师一条一条地念证据清单,右手拿着中性笔在案卷空白处做着记录,字迹工整而快速。

“证据三,原告的同事李某某、陈某某的书面证词,证明被告曾在2024年5月的一次公司聚餐中与案外人举止亲密被目击。”

“证据四,原被告共同财产清单,包括位于临江市滨湖区翠苑小区12栋601室的房产一套,购入价168万元,现市场评估价约210万元;被告名下2021款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双方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合计约42万元。”

原告律师把文件夹合上了。

“以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庭依法判决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时充分考虑被告的过错因素。”

“被告代理人,你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

被告的女律师站了起来,年纪不大,大概二十六七岁的样子,穿着一件藏蓝色的职业套装,声音比长相显得老练。

“审判长,我方对证据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可以被篡改,原告未提交经过公证的手机原始数据,仅凭截图不能证明聊天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证据二,我方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但酒店住宿登记只能证明同住事实,不能直接推定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被告与案外人王某某系大学同学关系,存在正常社交往来的可能。”

“反对。”原告律师站了起来。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的质证意见不符合常理,六个月内同住同一家酒店二十三次,其中十九次登记同住人为同一异性,以‘大学同学正常社交’来解释这一行为模式,明显不具有合理性。”

“被告代理人,请就这一点做进一步说明。”沈清禾的声音平稳。

被告的女律师顿了一下,翻了翻手里的材料。

“我方的意思是,仅凭住宿记录在法律上不构成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本庭注意到了,继续。”

“对证据三,我方认为证人证词存在主观偏见的可能性,两名证人均为原告同事,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词的客观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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